大學生騎未配安全頭盔共享電動車受傷,電動車公司被判賠30%。

無錫大學生劉雲《化名》在騎共享電動車過程中側翻受傷,他以未配置安全頭盔為由將共享電動車公司及網絡平臺訴至法院索賠。

11月30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無錫惠山區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判決劉雲自己對損失承擔70%責任,共享電動車公司承擔30%賠償責任,提供租賃平臺服務的網絡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021年5月,在校大學生劉雲在某網絡平臺上租賃了共享電動車一輛。

在騎行過程中,劉雲因車輛側翻導致頭皮撕裂傷。

他認為租賃的共享電動車未配置安全頭盔、沒有登記上牌不符合國家標準,網絡平臺公司和共享電動車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過錯,應對其損失承擔責任。

劉雲訴至法院,要求兩家公司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各項損失4.6萬餘元。

網絡平臺公司抗辯稱,車輛由共享電動車公司出租,其僅是提供租車的平臺,對於車輛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是否配置頭盔均不清楚,目前沒有相關法律規定要求其必須給共享電動車配置頭盔,故其不承擔責任。

審理中,被告共享電動車公司未作答辯。

法院審理認為,共享電動車公司未能舉證其提供車輛已登記上牌,難以認定其向市場投放共享電動車的行為符合《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的規定。

此外,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隨車配置頭盔是運營使用電動車符合保障使用人人身安全要求的必要條件。

該公司出租的電動車未配置安全頭盔,存在安全隱患,不滿足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故該公司存在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平臺公司作為平臺企業對於共享電動車公司提供的車輛是否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未盡到審核義務,未采取必要措施,應對有關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劉雲明知車輛未配置頭盔、沒有牌照仍租賃駕駛,駕駛過程中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其本身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故其應對自身損害承擔主要責任。

共享電動車公司提供的車輛未登記上牌,未配置頭盔,承擔次要責任。

澎湃新聞注意到,根據中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駕駛電動車的人員必須佩戴安全頭盔。

共享電動車屬於新興業態,現有法律法規尚未明文規定共享電動車企業必須對共享電動車配置安全頭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