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 2022年12月27日,桃源縣人民法院民二庭在收案僅15天的時間,就成功調解一起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件。
湖南高院官方網站近日公佈了這一案件。
2021年6月,王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路過交叉路口時,未注意交通信號燈,與李某的小轎車相撞,造成小轎車受損。
該起事故經桃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無責。
王某與李某在交警處關於賠償無法協商一致,李某根據其投保的車損險,要求保險公司先行賠償了車輛維修費。
保險公司因已支付車輛維修費,現保險公司在賠償金范圍內代位行使李某對王某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公司將王某訴至桃源縣人民法院。
開庭前,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和王某均感染了新冠。
在征求雙方的意見後,決定本案采用網上開庭的方式,因王某不會操作,王某便在法院工作人員的現場指導下開庭。
庭審中,王某認為保險公司向李某賠償與自己無關,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與交警隊協商金額相差較大,所以不認可。
承辦法官彭志紅本著化解糾紛,解決訴爭的原則,耐心向王某釋法析理,感覺到王某的想法有所轉變後,便向雙方提出是否願意先行調解,得到雙方的同意後,彭法官進行背對背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王某當庭支付了賠償款。
雙方均對法官耐心細致的工作表示滿意。
法官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