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有效防范火災事故的發生,北京多個住宅小區安裝了電動自行車智能阻車器,阻止電動自行車『進樓入戶』。
業主能否要求物業公司將其拆除呢?
【案件回放】
王某系北京某高層住宅小區的住戶,平常騎電動自行車上下班。
王某日常搭乘電梯推行電動自行車至家中充電,今年年初,其所在單元電梯安裝了電動自行車智能阻車器,王某認為該行為影響了其正常推行電動自行車進出家中,妨害了其物權行使,因此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立即關閉並拆除所在單元電動自行車智能阻車器。
訴訟過程中,物業公司認可電動自行車智能阻車器確實是物業公司安裝,並稱安裝系為了消防安全,防止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保障住戶的生命及財產安全。
【法院審理】
豐臺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本案中,物業公司在小區公共區域安裝有充電設備,電動自行車可以集中存放和充電,安裝電動自行車智能阻車器並未影響王某對電動自行車的使用。
王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物業公司妨害了其物權。
與此同時,物業公司安裝電動自行車智能阻車器系為了防范電動車『上樓』引發火災隱患。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於2020年12月28日出臺《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其中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本案中,公用客運電梯屬於公共使用空間,攜帶電動自行車進入轎廂本身影響他人安全使用電梯,且物業公司安裝電動自行車智能阻車器也能夠發揮阻止電動自行車在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公共安全出口停放的作用,故物業公司安裝電動自行車智能阻車器的行為符合相關管理要求。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排除妨害請求權是指請求侵害人積極采取措施排除已經發生的現實危害的權利,其目的在於消除對物權的侵害或者物權行使的障礙,使物權恢復圓滿狀態。
其適用排除妨害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有:
排除妨害請求權的權利主體是所有權人或者依法律規定行使所有權能的人以及他物權人,所有權人包括共有人、財產管理人及所有人的代理人;
排除妨害請求權的行使具有可能性。
被妨害的物仍然存在,同時,妨害具有被排除的可能性,如果妨害在客觀上無法被排除,則妨害排除請求權無適用的餘地;
存在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事實,所謂『妨害』是指以占有以外的方法,侵害物權或者妨礙物權人行使其所有權。
包括對物權標的物的侵害,例如在他人房屋旁打洞危及房屋安全的;包括非法利用他人的財產致使物權人不能對其財產行使物權,例如在他人的房屋面前堆放垃圾而妨礙通行的。
同時,該妨害必須是持續進行的,如果妨害行為已經結束,若妨害給權利人造成了損害,權利人可以提起損害賠償請求權。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行為導致了權利人不能正常行使其權利。
權利人請求排除的妨害以具有違法性為前提,如果妨害程度輕微,按照日常生活經驗判斷,對該等妨害權利人應予以容忍,權利人不得主張排除妨害。
例如,相鄰不動產之間,權利人不得對任何妨礙都主張排除,對一些處於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等原因,不得不實施的妨礙行為,行為人應予容忍,則不得主張排除妨害。
同時,如果行為人實施某種行為具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據,即使對物權人構成妨害,物權人也不得請求行為人排除妨害。
【法官提示】
電動自行車是人們日常出行的一種重要代步工具,為人們提供便利的同時,電動車違規充電引發火災卻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隱患。
安全事故頻繁發生,應引起重視,為避免火災發生,我們呼籲廣大業主:
自覺遵守防火安全公約。
規范使用電動車,避免火災事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若公民未盡到安全義務而損害他人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電動自行車請勿進樓入戶』是電動自行車使用人應當遵守的電梯使用規則,公民應注意警示標識及使用提醒,自覺做到不讓電動自行車搭乘電梯。
樹立安全理念。
牢固樹立文明、安全的意識是規范使用電動自行車的前提和保障。
搭乘公共電梯,公民應自覺遵守乘梯規則,守住安全底線,自覺做安全使用電動自行車的倡導者、實踐者。
文明安全使用電動自行車,維護公共安全,也是弘揚文明、法治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應有之義。
文/宋如超《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