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發帖建議超標電動車是否可以按照機動車標準管理、車管所上牌,同時該網友詢問,如果發生交通事故超標電動車,目前超標電動車怎麼認定?超標電動車駕駛人沒有摩托車駕照、沒有上牌,發生交通事故全責嗎?
對此,鄭州市公安局進行了回復。
針對第一條:目前該業務已暫停辦理,交管局向鄭州市政府進行了專題匯報,目前正在組織聯合調研組進行調研,請等待市政府通知。
針對第二條:根據我市現有的交通狀況,超標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各方當事人對電動車屬性未提出異議的,按照非機動車認定,有一方當事人對電動車屬性提出異議的,聘請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電動車進行屬性鑒定。
針對第三條:涉及超標電動車的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調查取證完畢後,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