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闖紅燈被快速駛來的車撞了?

#交通那些事#
      案例解讀:
      甲騎行電動車闖紅燈遇到綠燈剛起步的汽車,汽車加速很快並碰撞闖紅燈的電動車,電動車駕駛員骨折,汽車一方是否需要賠償?

      這裡有兩個關鍵詞,分別為:
      闖紅燈
      汽車加速快
      甲騎行電動車闖紅燈顯然是違法駕駛行為,違反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可是為什麼會認為汽車方面有責任呢?
      原因在於汽車加速很快,可是這並不能改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結果,因為在遵守交通法規的前提下,加速快是不違反任何交通法規的;道路隻有最高和最低限速要求,並沒有對汽車的加速度和加速G力作任何要求,也就是說理論上只要車輛動力足夠強,車輛行駛在限速60km/h的道路上,可以以1~2秒的時間加速60km/h, 隨後來上一腳剎車並把車速穩定在限速范圍內,這都是可以接受的操作。

      第二個爭議點是『汽車加速快是否有可能存在駕駛員屬於觀察』的問題。

      如果是駕駛員疏於觀察道路的話,那確實是要承擔一定責任的;比如綠燈剛亮但還有在橫向綠燈時通過的車輛沒有開過去,此時加速碰撞就要擔責,或者是在沒有信號燈的路況高速開過去也要擔責。

      但是這起案例的前提是確定電動車駕駛員闖紅燈,那麼這就不適用該前提了,因為正常駕駛汽車的司機無法預料到是否會有其他車輛闖紅燈;誰也無法判斷在道路上會不會有不遵守交通法規的惡劣的駕駛員,所以隻能保證在正常駕駛車輛的基礎上,遇到闖紅燈的車輛或行人選擇保證己方車輛安全的方式去降低碰撞損失,綜合正常快加速的操作,可以確定的說汽車司機無責。

      第三個爭議點是汽車即便無責,是否要承擔交通法要求的『10%無責賠償』。

      不能否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76-2款裡有說明: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但這也是有前提的,那就是非機動車一方不應該是主觀的違法駕駛,理論上可以是『有過錯』的,但不應該是主觀的;說白了就是無意識的違章騎行與汽車碰撞,汽車的保險可以承擔10%以內(並非一定是10%)的人道主義的幫助,反之闖紅燈是主觀的違法行人,不論汽車駕駛人還是保險都沒有理由為其買單。

      最後一個可能改變所有定責結果的是『車輛技術鑒定』 ,電動車已經區分為新國標電動自行車和電摩,有腳踏板、時速25km/h以內且車型符合標準的車輛才屬於電動自行車,也就是非機動車;反之車型不符合標準的話,那麼電動車就是電動摩托車,摩托車顯然是機動車。

至此定責就要拉到同一條標準線上了,機動車肇事不會再有10%的概念。

      不過有一點還需要說明,不論定義為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肇事人都不僅要承擔其己方的損失,還要承擔對方車輛的維修費用,如產生其他費用也是要一並賠償的;之後則是按照規定判斷是否屬於違法騎行電動摩托車,比如無證駕駛,無證駕駛超標車等(已經登記使用臨牌的摩托車沒有問題)。

      總結:騎行電動車不要有僥幸心理,每一類交通的參與者其實都是平等的,即便是走著的行人也不例外;因為一個錯誤的闖紅燈就有可能造成司機下意識的避讓操作,結果很有可能是車毀人亡。

      所以交通法規約束的不僅是汽車,不論是汽車、摩托車、非機動車還是行人,都應當為違反交通法所造成的後果承擔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