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對電動車的定義?

法律主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四)項規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根據該規定,隻有那些時速低、重量輕,不具有一般機動車的危險性的電動自行車,才會被認定為非機動車。

實踐中,電動自行車一般認定為非機動車,但如果其超過20公裡/小時的國家標準上限,極有可能要認定為機動車。

在現實中,有不少人會私下對電動自行車進行改裝(調高時速),以達到提高行駛速度的目的。

若違反交通規則或相關法律規定,引發一定後果時,除了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還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比如 交通肇事罪 。

如果醉酒的話,則可能會觸犯 危險駕駛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