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澎湃新聞】;
澎湃新聞記者 王鑫
35歲的陳瑤在回老家的路上遭遇意外。
事發路段旁一農戶家裝的監控記錄下了事故發生經過。
本文圖片均由 受訪者 供圖
事故發生在2022年10月19日上午9時許。
當時,陳瑤騎著摩托車行駛在304省道上,因路面沉降,陳瑤連人帶車摔倒。
緊接著,任某駕駛的小轎車從陳瑤身上碾過,造成陳瑤當場死亡。
事發後,四川省巴中市通江縣公安局委托巴中先鋒機動車司法鑒定所對兩輛機動車的車速進行了鑒定:摩托車在側翻前的速度介於64.4-69.8公裡/時,小轎車事發前瞬間速度約為66.96公裡/時。
通江縣公安局交管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警方認為,僅持有C1駕照的陳瑤《準駕車型不符》沒有保持安全車速,承擔主要責任;任某沒有保持安全車速,承擔次要責任;通江縣力盛公路養護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力盛公司》未設置警示標志並及時修復,承擔次要責任。
上述責任劃分引起了陳瑤家屬的不滿。
陳瑤丈夫李先生向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申請復核,後者復核後維持了前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李先生稱,304省道為雙向四車道,且事發路段前後約3公裡均沒有限速標志,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兩車均未超速。
他認為,事故發生的原因隻有兩點:道路沉降、任某操作不當《未保持安全車距、未及時剎車》。
4月11日,澎湃新聞就事發路段車輛限速、責任劃分等問題采訪通江縣公安局,截至發稿前未獲回應。
道路沉降致摩托車側翻
李先生介紹,他和妻子住在通江縣壁洲街道熊家街。
2022年10月19日上午,妻子騎著摩托車,沿著304省道回老家看望父母。
當妻子行駛至通江縣廣納鎮新橋村路段時,車輛側翻倒地。
『事發後,我們去現場看了,《道路》不平,有沉降,附近沒有任何警示標志』李先生說。
該路段施工方一名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介紹,事發路段於2020年夏天投入使用。
2022年,該路段的養護單位為力盛公司。
通江縣交通運輸局一名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表示,通江縣地處秦巴山區腹地,屬喀斯特地貌。
2022年10月,通江境內普降暴雨,加上特殊地貌,導致事發路段出現沉降。
今年該路段的養護單位已更換為另一家公司。
李先生認為,道路出現沉降應當及時修復或提醒,不然就是巨大的安全隱患。
『住在附近的農戶告訴我們,《事發路段》出了好多事了,基本都是騎摩托摔倒的』李先生稱。
為何道路出現沉降沒有警示標志?力盛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玉泉向澎湃新聞稱:『我們每天都安排人去巡視,而且放置了錐形桶提示的,但是路過的車經常把錐形桶撞飛』
李先生稱,事故發生次日,管護單位才立上提示牌和錐形桶。
李先生不贊同高玉泉的說法,他稱,事發當日附近並沒有看到被撞飛的錐形桶。
事發次日,事故地點前後才放置了錐形桶和一塊寫有『限速5公裡/時』和『道路沉降 車輛慢行』的提示牌。
遭後車碾壓當場死亡
李先生說:『事發時陳瑤是戴了頭盔的,如果隻是側翻摔倒,不會喪命』
事發路旁一戶人家安裝的監控恰好記錄了事故發生前後的情況:9時整,一輛面包車路過該路段,經過沉降區域時,車輛出現明顯顛簸;9時0分51秒,陳瑤騎著摩托車經過沉降區域摔倒在左側的路面,她下一秒就被任某駕駛的小轎車撞上,陳瑤的摩托車也被撞離監控畫面范圍。
後方行駛的其他車輛見事故發生降低了車速。
李先生說,陳瑤最終所躺的地方離她摔倒的地方有10米遠。
家屬接到通知趕到現場時,肇事小轎車開到了對向車道,且車頭與原行駛方向相反。
通江縣中醫院作出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顯示,該院急診科醫護人員接到120電話後於9時20分到達現場,見患者倒在血泊中,無生命跡象,無自主呼吸等,因車禍導致重型顱腦損傷當場死亡。
陳瑤的屍檢報告也顯示,結合現場勘查及調查訪問,分析判明陳瑤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
事發後,四川省巴中市通江縣公安局委托巴中先鋒機動車司法鑒定所對兩輛機動車的車況和車速進行了鑒定。
鑒定意見書顯示,陳瑤的摩托車轉向、制動安全技術狀況均符合國家標準,該車側翻前的速度介於64.4-69.8公裡/時;任某所駕駛的小轎車轉向、制動安全技術狀況均符合國家標準,事發前瞬間速度約為66.96公裡/時。
死者被認定擔主責,
交警支隊復核後維持
通江交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022年12月3日,通江縣公安局交管大隊對此次事故進行了認定。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陳瑤的準駕車型為C1《註:摩托車相關的準駕車型代號為D、E、F》,2013年7月初次領證;任某的準駕車型也為C1,2021年7月初次領證;事故中心現場位於304省道新橋村路段,該道路呈東西走向,道路兩側分別為建築物、河道。
道路系瀝青路段,路表幹燥,道路有沉降,道路線形為直路;事發經過:陳瑤車輛側翻倒地後被同向行駛的由任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碾壓,造成陳瑤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兩車受損。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通過現場勘查、網上信息查詢、當事人陳述和申辯、證人證言、視聽資料、檢驗鑒定意見等證據證實,陳瑤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任某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與力盛公司在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時,未設置警示標志並及時修復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經集體研究認定:陳瑤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任某、力盛公司分別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李先生說,他不能理解的是,本身是受害者的妻子反被定為負主要責任。
他向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申請復核。
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復核後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程序合法,決定維持該認定。
李先生認為,根據《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之規定 『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左側為快速車道,右側為慢速車道。
在快速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快速車道規定的速度行駛,未達到快速車道規定的行駛速度的,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
摩托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
有交通標志標明行駛速度的,按照標明的行駛速度行駛』事發時,陳瑤駕駛摩托車是在右側道路行駛《沉降出現在右側車道》,『根據我們實地查看,事發路段前後兩三公裡的地方都沒有特別設立限速標識』
事發路段,能看到明顯沉降。
李先生說,根據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一)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裡,公路為每小時40公裡;(二)同方向隻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裡,公路為每小時70公裡』李先生認為,事發道路為雙向四車道《同方向有兩條機動車道》,道路中間是雙實黃線,且為省道《非城市道路》,司法鑒定意見書已經認定兩輛機動車的速度介於60-70公裡/時之間,也就是說,兩車均未超速。
澎湃新聞注意到,通江縣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未就該路段具體限速作出說明。
李先生認為,任某要擔責的原因不是車速太快,而是沒有與前車保持安全的行駛距離,以致於陳瑤摔倒時無法及時作出避讓或剎車。
『我們覺得,即使陳瑤拿的是C1證,沒有取得E證《準駕車型為普通二輪摩托車》,也不應當承當事故的主要責任,最多承擔次要責任甚至是無責任,而任某和力盛公司至少有一方要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就304省道新橋村路段限速多少、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爭議等問題,澎湃新聞4月11日聯系通江縣公安局,截至發稿前,未獲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