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售車公司『打架』竟扣留顧客全款車,法院:還車!。

近日,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返還原物糾紛案件,判決平陽某汽車銷售公司限期返還龍某案涉汽車,若無法返還,賠償龍某損失5.95萬元。

2021年9月,龍某以5.95萬元的價格從溫州某汽車銷售公司購入一輛汽車。

該汽車系溫州某汽車銷售公司向平陽某汽車銷售公司訂購。

龍某向溫州某汽車銷售公司支付了全部購車款。

平陽某汽車銷售公司協助辦理了臨時牌照,將車輛交付龍某。

平陽某汽車銷售公司因溫州某汽車銷售公司未支付購車款,以幫車上牌為借口將車開走,扣留至自己的停車場內。

龍某多次要求兩公司退還汽車均未果,隻好起訴至法院,要求兩公司返還其購買的汽車,若拒不返還車輛,應賠償其損失5.95萬元。

庭審中,平陽某汽車銷售公司辯稱,該車系溫州某汽車銷售公司向本公司購買,而龍某系向溫州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車,與本公司無關。

因溫州某汽車銷售公司未支付購車款,車輛所有權未發生改變,仍在本公司名下,故不存在侵權行為。

法院審理後認為,動產所有權轉移以交付為標志。

龍某從溫州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買汽車,雙方形成買賣合同關系。

溫州某汽車銷售公司為履行購車合同,向平陽某汽車銷售公司訂購了案涉汽車,雙方亦形成買賣合同關系。

龍某已支付了全部購車價款,合同標的物車輛已辦理了臨時牌照及車輛商業保險。

龍某已依法占有車輛並取得其所有權,為該車輛合法所有人。

平陽某汽車銷售公司私自占有他人擁有所有權的汽車,已構成侵權,應予返還。

平陽某汽車銷售公司可通過訴訟另行主張對溫州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車款的權利。

據此,法院判決平陽某汽車銷售公司限期返還龍某案涉汽車,若無法返還,賠償龍某損失5.95萬元。

法官提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動產所有權的轉移以交付為標志,登記等手續僅為權利確認的依據。

廣大市民在自身的動產所有權或者合法占有受到損害時,可以積極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或占有返還請求權,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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