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MW車主王先生訴稱,張先生駕駛車輛追尾,造成自己的BMW牌小型轎車車輛尾部損壞。
雖然保險公司已經將車輛修理費賠償完畢,但是王先生特別心疼自己這輛才買了不到兩年的愛車。
經過某機動車鑒定評估公司鑒定,車輛已經發生貶值,故張先生及保險公司應當賠償其為此支出的鑒定費3630元及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32886元。
張先生辯稱,涉案車輛並非待售車輛或用於交易目的車輛,車輛貶值損失沒有實際發生。
本次事故也未對車輛安全性能造成損害,更換原廠配件並維修後已經恢復事故前同等外觀。
該車輛已經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即便賠償也應由保險公司賠付。
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不屬於新車范疇,截至事發時已經行使將近兩年之久、超過兩萬公裡。
鑒定費及車輛貶值損失於法無據,不屬於賠償范圍。
來源:北京市海淀區法院作者:陳美旭
嘉賓:李艷艷律師
北京市長安律師事務所
方弘:車輛經過維修後難免會產生貶值,法律規定的貶值是什麼概念?
李艷艷律師:車輛貶值損失是指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受損,經修復後使用性能雖已恢復,但本身的價值卻會因事故受損而降低,即因事故導致車輛價值降低而形成損失。
例如:結構受損致使車輛使用壽命縮短,上路行駛存在安全隱患。
方弘:對於鑒定機構鑒定的BMW車的貶值損失,張先生是否應該賠?
李艷艷律師:這個問題在法律界也是討論最為激烈的,觀點是有不一樣的。
有學者認為從理論上講,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是填平損失。
因此,只要有損失就應獲得賠償。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03月04日發佈的《『關於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認為人民法院在處理機動車貶值損失索賠案件時應當持謹慎態度,傾向於原則上不予支持。
當然,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也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
中國目前鑒定市場尚不規范,鑒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
由於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
將來如果社會客觀條件允許,也會適當做出調整,這個問題也是動態發展的。
我個人認為本案中,車輛已經購買兩年之久,不予賠償也是相對合理的。
方弘: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先生所有車輛不屬於購買年限較短或行駛裡程較短的車輛,且此次交通事故未造成車輛安全性、操縱性或者穩定性通過維修無法回復原有性能的情況,也未使得車輛使用價值明顯降低。
綜上所述,王先生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缺乏法律依據。
法院最終判決駁回王先生的全部訴請。
什麼情況下可以主張車輛貶值損失?
李艷艷律師:『車輛貶值損失』並未被明確列入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的賠償范圍。
原則上對於要求賠償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1、購買年限較短或行駛裡程較短的車輛《根據我個人的經驗來看,司法實踐中通常指購買年限在一年以內的車輛,行駛裡程是指5000–1萬左右裡程以內。》我曾經參與辦理過一個類似案件,在朝陽法院審理的,因為是1個月內的新車所以支持5萬的貶值損失。
據我所知,目前最高的貶值損失應該是廣東高院的16.3萬。
當然不一定對。
2、事故造成車輛安全性、操縱性或者穩定性通過維修無法回復原有性能的情況《我們團隊律師曾經辦理過一個北京西城法院的案子,車輛全損,做了一個鑒定,鑒定結論認為達到報廢條件,法院判決賠付了一個同等價值的新車。
》
3、車輛使用價值明顯降低。
方弘:本案王先生為了主張車輛存在貶值損失,鑒定費就花費了3630元。
顯然,這筆鑒定費是白花了。
所以,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是否要做貶值損失鑒定還是多請教法律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