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萊陽,一名正讀初三的女孩逆行騎車把BMW車給撞了,車主說走保險理賠,不用女孩賠償。
不曾想事發快3年了,女孩又被保險公司索賠3萬5千元。
女孩的媽媽王女士對記者表示,事發當年女兒15歲,某天放學騎著電動車逆行回家,在道路拐彎處發現一BMW車打轉向欲轉彎。
由於發現太晚,且出現了明顯的慌亂,避讓不及的情況下,女兒的電動車直接撞上了該BMW車。
BMW車主趙女士趕忙下車查看女兒情況,發現女兒無恙後,又看了看自己車輛的受損情況,對女孩說其車有保險,以後千萬騎車要注意遵守交通規則,這次就不用其賠償了。
不多時,交警也趕到了現場,出具了事故責任認定書,看雙方沒有什麼異議,便讓雙方在責任書上簽字後盡快駛離現場。
女兒回家後,將實情告訴了王女士,王女士對車主趙女士的豁達還甚為感激,並互留了聯系方式。
當此事已經逐漸被淡忘之時,不曾想馬上快3年了,在女兒剛滿18周歲成人禮之際,卻突然收到了法院傳票。
該傳票顯示,保險公司將女兒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修理BMW的車費3萬5千元。
王女士有點懵,雖然事發時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書認定女兒全責,但是車主已經同意女兒不用賠償,怎麼保險公司又跑法院起訴索要賠償呢?
王女士聯系了保險公司詢問原因,保險公司的客服人員回復稱,公司本意根據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書是無需承擔修車費的。
但是趙女士將其公司告了,無奈之下,公司承擔了這筆修車的費用,但是按照規定,公司隻能向其女兒進行追償。
王女士進一步追問,為什麼事發當時沒起訴女兒,現在都快過3年了,才要求女兒賠償?保險公司客服人員表示具體情況不方便透露,有什麼想法到法庭上說吧,隨即掛斷了電話。
事發後,王女子咨詢了專業人士得知,雖然趙女士放棄了對其女兒的賠償權,但是按照《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據此,本案而言,趙女士放棄對王女士女兒的賠償請求權後,保險公司可以在車主趙女士同意放棄的范圍內免責,暨保險公司可以不賠償趙女士的修車款。
但趙女士告保險公司要求賠償修車款的行為,應視為對王女士女兒承諾免責的撤銷,所以,保險公司在承當了保險責任後,依法享有代位求償權。
代替車主趙女士的位置,依據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載明的責任劃分,對實際承擔的修車費用,向王女士的女兒主張。
並且,提出該代位賠償請求權適用的訴訟時效已經由過去的2年,變成了目前的3年,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所以,王女士的女兒還不享有訴訟時效經過的抗辯權。
至於為何剛好趕到其女兒18歲成年時提起訴訟,可能是一種巧合,也可能是出於其他目的。
但保險公司行使代位賠償請求權的行為並沒有問題,無論從提出時間,還是訴訟主體地位均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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