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你行走在荒無人煙的森林之中,你十分地饑餓,你已經把你所有能見到的全部吃掉了,你馬上就要死了。
但是就在這個時候,你在前面發現了一隻奄奄一息的動物,看樣子應該是一隻保護動物,這時候你能不能殺了把它吃掉?
答案是可以。
生命權是至高無上的權力,當你的生命受到威脅時,你當然可以選擇吃掉眼前的動物來換取自己的生命安全。
這叫做緊急避險。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不同,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就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比如你正走在路上,一個人突然向你一刀砍過來,已經嚴重威脅到你的生命安全了,這個時候如果你用磚頭將其重傷並逃走了,這樣就屬於正當防衛。
但如果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比如你將其重傷後搶奪他身上的財物並將其殺死,這時候就是防衛過當,已經構成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總是會有各種各樣的情況發生。
劉海龍有一個外號叫作『龍哥』。
為什麼會叫龍哥呢?隻因為他身上的紋身和罪行累累的前科。
劉海龍從2001年開始就很不安靜,2001年的7月,劉海龍因為圖財而盜竊,被公安機關抓獲,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2006年,才剛出來一年時間的劉海龍又因為打架被行政拘留五日。
2007年的時候,劉海龍覺得自己錢不夠花,又不想出去賺錢,於是敲詐勒索別人,被法院判處九個月有期徒刑。
隨後又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在監獄裡坐了五年兩個月。
但一個人不是永遠好,也不是永遠壞。
2018年的3月,劉海龍舉報了一條犯罪線索被授予見義勇為證書。
說明每一個有罪行的人都可以通過教育慢慢修改過來,從而成為一個對社會和人民有益的人。
但是同年的8月,劉海龍出事了。
2018年8月28日,劉海龍正和朋友們出來玩,一行四人乘坐了一輛黑色轎車正常行駛在道路上。
走到了十字路口後,劉海龍所乘坐的黑色轎車突然向右轉進入了非機動車道。
而非機動車道上正好有一輛電動自行車在行駛,兩輛車就發生了輕微刮擦,停在了路口。
於某是電動自行車的車主,由於是黑色轎車突然變道導致的刮擦應是對方全責,所以於某就在原地等待轎車車主的致歉。
但是,餘某並沒有等到車主的道歉,反而是劉海龍的朋友沖下車後對著於某辱罵。
於某本就是受害者一方,還聽到對方的辱罵,心中當然不是滋味,於是兩方人在路邊上起了沖突。
劉海龍也下車對著於某辱罵,兩人因此打起來,被劉海龍的另外兩個朋友拉回了車上。
劉海龍回到車上以後越想越生氣,被朋友拉回車上以後就拿出了一把管制刀具,再次出門以後對著於某砍過去,於某因此受傷。
但劉海龍好似是因為過於激動導致長刀脫落在地上,於某見到劉海龍長刀落地,當即撿起來向劉海龍砍去,受傷後劉海龍上了轎車,於某將其手機搶走。
之後劉海龍被送往醫院,最後在醫院因失血性休克導致死亡。
接到報警後,警方對現場展開細致調查,發現劉海龍等人體內的酒精含量已經超出正常標準,屬於醉酒駕車,同時長刀屬於尖叫雙面開刃刀,是管制刀具。
這兩種情況均違法。
對現場監控以及於某和劉海龍的檢查發現,於某奪刀後在7秒內連續砍傷5刀,於某身上也有兩處傷口。
那麼,於某的行為是否屬於防衛過當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首先,劉海龍兩次都是主觀上惡意地向於某實施人身傷害行為,屬於本法中的『行兇』。
判斷是否『行兇』必須根據現場具體情況以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來判斷。
我們站在一個理性人的角度來看待這件事,於某在當時生命已經遭受到威脅了,這種情況下還進行理性判斷屬於苛求。
我們也更不能從於某已經遭受劉海龍砍傷為前提來看待這件事。
其次,劉海龍對於某的人身傷害一直處在一個連續的狀態中,於某也一直處於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一開始是酒後尋釁滋事,且伴隨拳打腳踢,之後又拿出管制刀具砍於某,這是一個連續的過程。
最後,於某奪刀後向劉海龍追砍的行為是出於正當防衛的目的,搶奪手機是害怕劉海龍糾集幫手向他報復,這種情況下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
2018年9月1日下午,昆山公安局和檢察院相繼發佈通報,認定於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面對任何可能造成我們權益侵害的行為,我們應該毫不猶豫地反抗,杜絕任何可能的傷害,積極地維護自身權益。
同時,我們也要明白一個道理,當侵害一方已經失去了抵抗能力以後,我們不要再趁人之危,因為一旦這樣,我們與犯罪分子又有何異?屠龍者不能變成惡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