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寧波,女子將賓士車借給老鄉,要車時被告知,已經抵押了。

浙江,寧波。

小陳把價值十幾萬的賓士2017款借給了老鄉李某,說好十天就還,可是二十天後,李某卻告訴小陳,車子已被他抵押出去了,後經了解,李某還去二手車行租了好幾輛車,也全部拿去做了抵押。

小陳是外地人,她很想擁有一輛屬於自己的車,幾年打拼下來,她也賺了一些錢,於是便花了十幾萬借款買了一輛車。

車子剛買沒多久,老鄉李某就找到小陳,說是想借她的車用十天,並承諾不會白借,為了表示自己的誠意,李某當場就轉了3000元租金給小陳。

小陳本來就認識李某,再加上兩人還是老鄉,所以小陳也沒多想,就爽快地把車子借給了李某。

十天很快就過去了,小陳見李某沒有還車,就聯系到他詢問緣由,可李某卻說還需要再用幾天,並承諾還車時會把租金一並補上。

又過了十天,李某還是卻既不還車,也不支付租金,小陳這下再也坐不住了,她再次聯系李某,這才得知原來車子已經被李某抵押掉了。

浙江寧波,女子將賓士車借給老鄉,要車時被告知,已經抵押了。

李某見小陳老是催自己還車,就誇海口說車好好地停在朋友那兒,他會想辦法開回來還給小陳的,叫小陳放心好了。

後經了解,李某還在阿傑的二手車行租了好幾輛車,全都被他拿去做了抵押,阿傑還起訴了李某。

小陳搞不明白,這麼多車子,李某是怎麼拿去做抵押的?難道抵押都不需要車主的證件嗎?

小陳突然想起李某曾忽悠自己辦過假證給他,而且當時李某就在自己身邊,可對此李某卻矢口否認。

這下小陳急了,自己搬家的時候把車子的產權證明也弄丟了,自己身邊隻有上次發生車禍時留下的幾張圖片,現在也隻有自己的證件和借款記錄才能證明車子是自己的。

小陳擔心李某在外面借了一屁股債,自己的車子要不回來了,就找到調解員尋求幫助。

調解員聯系到李某要求見一面,可李某卻以沒時間為由拒絕了,不過,他始終沒說不還車,說車在朋友李先生那兒,他會想辦法要回來的。

調解員又聯系到李先生,可對方的一番話,卻讓小陳更加的擔心了。

李先生表示,他隻是幫忙開車的,抵押車輛的事他並沒有參與,他還說李某非常的不靠譜,總是忽悠他,還建議小陳報警處理此事。

小陳急得像熱鍋上的螞蟻,她不知道他們倆到底誰說的是真的,李某說車在李先生那兒,可李先生卻又說沒參與車子抵押的事,調解員再次聯系李某,可卻發現已經聯系不上了。

從法律的角度該如何解讀李某的行為呢?

一、如果李某一開始向小陳借車,確實是隻想借十天的,後來由於自己急需用錢,就動了歪心思,把小陳的車拿去做了抵押,如果是這種情況,小陳可以起訴李某維權。

如果小陳勝訴後,李某仍拒不還車,其行為就構成侵占,而由於車子價值十幾萬,已達到侵占罪的刑事立案標準,所以李某的行為已構成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侵占罪是指,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因此,如果小陳報警,將根據涉案金額的大小,對其作出相應的刑事處罰。

不過,侵占罪屬於自訴案件,如果李某能及時悔過,把車子還給小陳,並取得小陳的諒解,如果小陳不再追究,那李某是不會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如果李某向小陳借車前,就已經想好要把車拿去抵押,然後私吞抵押款,那麼,其行為就屬於詐騙。

而由於詐騙罪立案標準隻有3000元,所以李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本案中,李某不單是把小陳的車子拿去做了抵押,他甚至還從阿傑的二手車行租了好幾輛車,並把這些車都拿去做了抵押。

因此,李某的行為屬於詐騙的可能性比較大,小陳可以以李某詐騙為由報警,如果經查證情況屬實,李某將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對於這件事,你有什麼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