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騎電車被撞的,不一定哪一方承擔更大責任,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哪一方的過錯對於事故發生的作用更大的,則這樣就需要承擔比對方更大的責任。
不能因為一方是酒後騎車的就認定這一方需要負事故主要責任。
一、一般情況下醉駕是否全責
不一定的.醉酒後駕車往往造成嚴重交通事故,肇事司機和車主一般要承擔完全責任.但也不能因此認為,酒駕者在任何情況下都要承擔完全責任。
1、大於等於20毫克/100毫升、小於80毫克/毫升的是屬於酒後駕車:扣6分、暫扣駕駛證3個月、罰500元。
2、大於等於80毫克/100毫升的就是醉酒駕車:扣12分、暫扣駕駛證6個月、罰2000元、再加上15日的行政拘留。
也就是能夠歸納到醉酒駕駛,那麼原則上要承擔這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這個是有章可查的。
根據《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醉駕不一定負全責;醉酒後駕車往往造成嚴重交通事故,肇事司機和車主一般要承擔完全責任.但也不能因此認為,酒駕者在任何情況下都要承擔完全責任;
醉駕是指因飲酒而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個人意志,在這種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於20毫克就算酒後駕駛。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成為醉駕。
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負交通事故責任。
根據《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
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負全責任。
二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相同,雙方負同等責任。
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二、事故責任認定同等責任賠償咋要承擔60%
男子李某駕駛他人車輛時發生交通事故,與騎電動車的高某相撞,在交通事故認定中,李某與高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而在對受害人高某進行賠償時,李某卻承擔60%的賠償責任。
日前,利津法院審結了這一起案件,法官表示,交通事故同等責任,實際責任並不等同。
2013年12月27日下午,李某駕駛一輛註冊車主為崔某的越野車,沿省道310線行駛時與騎電動自行車同向行駛的高某相撞,致使高某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後,利津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高某和李某負本次事故同等責任。
因為賠償問題沒有達成一致,死者高某的親屬將駕駛員李某、車主崔某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近40萬元。
後經法院審裡,依照過錯,綜合分析事故形成原因,利津法院經審理認為,由機動車一方對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承擔60%的賠償責任。
法官表示,公安部門認定的同等責任,最終責任承擔並不一定同等。
三、酒駕發生交通事故要負全責嗎
首先,酒駕發生交通事故不一定要負全責,要根據事故各方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責任。
其次,發生交通事故後,通常情況有以下行為,一般都會認定為全責:
1、追尾前車尾部的,負事故全部責任;
2、變更車道時,未讓正在該車道內行駛的車先行的,負事故全部責任;
3、綠燈亮時,轉彎車未讓被放行的直行車先行的,負事故全部責任;
4、紅燈亮時,右轉彎車未讓被放行的車先行的,負事故全部責任;
5、未按導向車道指示方向行駛的,負事故全部責任;
6、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會車,下坡車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車未上坡時,上坡車未讓下坡車先行的,負事故全部責任;
7、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會車,上坡車已行至中途而下坡車未下坡時,下坡車未讓上坡車先行的,負事故全部責任;
8、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中心線的道路上會車時,有障礙的一方未讓無障礙的一方先行的,負事故全部責任。
所以,酒後開車發生交通事故,同時又具備以上行為或者其他交警認定為全責的情形,那麼就要為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否則,即使酒駕被發現,依然不用承擔全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