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行的電動車與左轉的機動車發生碰撞的,需要根據雙方對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和過錯嚴重程度來確定雙方應當的的責任。
一般情況下,轉彎車輛是不得妨礙執行車輛通行的。
所以如左轉的機動車一方有過錯的,由機動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如雙方均有過錯的,則需要根據過錯的嚴重程度來劃分雙方的責任承擔比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
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