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3】008
生活中,遇到親朋好友借車,車主常常難以拒絕,也鮮少去審查確認借車人是否有駕照。
然而,當朋友把車借走後,不幸出了交通事故,車主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呢?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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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案情
劉某無證駕駛韓某所有的車輛與於某駕駛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和於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後劉某沒有報警,而是棄車逃逸。
經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肇事車輛由韓某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事故發生後,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於某損失予以全部賠付。
某保險公司賠付後以劉某無證駕駛機動車,韓某作為車輛所有權人明知或應當知道劉某未取得駕駛證具有過錯,應當與劉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為由向劉某、韓某追償,遂訴至法院。
2 法院審理
青島市即墨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駕駛人在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因事故發生時駕駛人劉某系無證駕駛車輛,故保險公司已取得向致害人劉某追償的權利。
肇事車輛的所有人韓某在向駕駛人劉某出借車輛時,應當審查劉某是否具備合法駕駛資格,韓某明知或應當知道劉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而向其出借車輛,對本次交通事故損害的發生有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依法判決劉某、韓某共同支付保險公司保險金,原被告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3 法官後語
因租賃、借用等造成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且事故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或商業三者險范圍內進行賠償。
除非出現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被保險機動車被搶盜期間肇事以及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情況,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若參加強制保險,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保險公司賠償後可向侵權人追償。
另外,在租賃、借用等基於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意思表示而轉移機動車的占有和使用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應當預見到機動車由他人駕駛會產生相應的危險,此時即應當盡到相應注意義務,對他人駕駛車輛是否符合相應條件進行必要的審查,如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盡到相應注意義務,則其在一定程度上也構成了危險的來源,其對事故損害發生的過錯也由此產生,因此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應依據其對交通事故損害發生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法
條
鏈
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或者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搶盜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轉自:青島市即墨區法院
來源: 山東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