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交通運輸部發佈《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南》》,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指南》的推出旨在適應自動駕駛技術發展的趨勢,鼓勵和規范自動駕駛汽車在運輸服務領域應用,進一步保障自動駕駛汽車的運輸安全。
浙江大學國際聯合商學院數字經濟與金融創新研究中心聯席主任、研究員盤和林告訴證券時報記者,沒有實踐,沒有應用,就不能產生數據以進一步優化自動駕駛技術。
《指南》是一份面向產業發展未來的政策,可進一步推動自動駕駛技術的創新和落地,通過實踐和時間來檢驗技術的可靠性。
鼓勵自動駕駛車輛商用
《指南》指出,在保障運輸安全的前提下,鼓勵在封閉式快速公交系統等場景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活動,在交通狀況簡單、條件相對可控的場景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活動,在點對點幹線公路運輸、具有相對封閉道路等場景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業內人士認為,《指南》在給自動駕駛車輛運營提出各類要求的同時,核心還是為了推動自動駕駛車輛的商業化應用。
盤和林認為,該文件規范了自動駕駛汽車試運行的一些基本行為,明確了自動駕駛事故認定責任,為未來自動駕駛應用,尤其是對自動駕駛出租車未來的試點進行了規范和約束,進一步推動了自動駕駛場景應用落地。
業內人士判斷,近期的政策動作,都圍繞著同一個詞——商業化落地。
《指南》公開征求意見,意味著自動駕駛商業化從單個城市、單個區域的試點,正在逐步擴大到全國范圍。
保證安全是核心
自動駕駛車輛的上路以及商業化運營,無法繞開『安全』這一關鍵詞。
在車輛準入層面,《指南》明確,從事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應當符合國家和交通運輸行業有關安全技術標準要求,依法辦理機動車輛註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
此外,自動駕駛出租車、貨物運輸車、客運車等還需要滿足不同的資質要求。
在保險層面,從事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及保險金額不少於500萬元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此外,《指南》還明確要求,從事運輸經營的有條件自動駕駛和高度自動駕駛汽車應當配備駕駛員,從事運輸經營的完全自動駕駛汽車應當配備遠程駕駛員或安全員。
上述人員均需要經過系統培訓和考核,並取得相關從業資格。
自動駕駛的責任事故界定,一直是困擾自動駕駛車輛商業化運營的一大難題。
而車輛的核心數據和運行信息,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幫助監管部門厘清事故原委。
對此,《指南》特別強調,自動駕駛運輸車輛的經營者,應該對車輛進行動態監控,並及時向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傳輸,特別是在車輛發生事故或自動駕駛功能失效時,車輛要自動記錄和存儲事發前至少90秒至事發後至少30秒的運行狀態信息,包括車輛基本信息、控制模式變化情況、接收的遠程控制指令情況、運行狀態、人機交互及車內外影像情況等。
《指南》要求,如自動駕駛車輛運輸經營者存在未按規定配置駕駛員,未對車輛進行動態監控等行為,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綜合運用約談、通報、信用監管等手段,督促運輸經營者予以整改。
盤和林告訴證券時報記者,《指南》要求自動駕駛技術提供方全程監督產品安全性能,充分說明監管層對自動駕駛技術安全性的重視。
同時,這也側面反映了,當前的自動駕駛技術尚未成熟,脫離安全員的完全無人駕駛商用化,還為時尚早。
《記者 韓忠楠》
來源:證券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