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電動汽車車主,湛江出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指引→。

在湛江『綠色號牌』的新能源汽車逐漸走入千家萬戶,綠色出行理念也成為未來家庭用車的潮流和趨勢,對城市充電設施的建設管理,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為解決市民充電難、既有住宅物業小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制度不完善、責權錯位和監管不到位等問題,

日前,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網發佈了關於印發《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湛江市既有住宅物業小區地下汽車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明確了建設原則、建設管理方式等詳細事項。

電動汽車車主裝哪些?誰來裝?怎麼裝?

裝哪些?

『自用樁』和『共用樁』

充電基礎設施包含:

1.自用充電基礎設施《簡稱『自用樁』》,指購買和使用電動汽車的個人,在其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專用固定停車位上建設的充電樁及接入上級電源的相關設施。

2.共用充電基礎設施《簡稱『共用樁』》,指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或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商《以下簡稱『運營商』》等單位,在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地下、半地下車庫建設的為全體業主提供服務的充電樁及接入上級電源的相關設施。

3.既有住宅物業小區充電設施建設適用《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51313-2018《以下簡稱《國標》》。

誰來裝?

申請人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建設企業

如符合改造條件,在資金籌措到位後,由申請人物色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充電基礎設施改造項目按照相關技術標準進行設計。

房地產開發企業等擁有多個固定車位產權主體可結合實際情況委托相關單位進行充電設施改造。

改造安裝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由『誰委托、誰改造、誰安裝、誰付費』。

怎麼裝?

有明確安裝條件及流程

充電設施建設流程為:意向申報、現場勘驗、改造研判、交付設計、施工建設、竣工驗收、安裝申請、安裝施工、運營維護等九個階段《如不涉及改造,可跳過交付設計、施工建設、竣工驗收階段》。

《一》意向申報

對計劃安裝汽車充電樁的申請人,應先向業委會或物業服務企業申報書面安裝意向需求;如申請人僅為車位使用權人,則需征得車位所有權人同意;如申請人為業委會或物業服務企業則省略此步。

《二》現場勘驗

業委會或物業服務企業在接到意向需求後,應在小區內發佈公示公告,進一步掌握小區業主或相關單位安裝汽車充電設施的意向和數量,然後會同由申請人委托的供電企業和具備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依據《國標》的要求對既有小區停車場、汽車庫的供配電和消防安全情況進行現場勘驗,判斷是否具備設置充電基礎設施的安裝條件。

《三》改造研判

1.現有配電設施無法滿足充電基礎設施用電報裝申請的:產權為供電企業的,應由供電企業配合相關方提出解決方案;產權為用電用戶的,應由用電用戶組織相關方提出解決方案。

消防安全條件未能滿足要求的:應委托有相關資質的單位提出解決方案。

2.在安裝充電基礎設施前需要進行改造的停車位,應合理統籌,如有條件的,可集中進行片區改造;需改造的停車位如較為分散,可由停車位產權人進行協調置換至集中區域。

3.申請人、業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及時對改造資金來源進行研究,可考慮利用社會資本、業主自籌等方式進行資金籌措。

4.在改造過程中涉及物業管理區域內共有部分的改造、改建或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應按物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五》施工建設

申請人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建設企業,按照確認後的充電基礎設施改造設計方案進行工程建設,涉及人防工程改造程序的,還應報請市人防主管部門批準。

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為施工提供便利。

施工過程中對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造成損壞的,施工方應承擔相應的修復及賠償責任。

對屬於《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令第 51 號》第十四條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的改造項目,在施工前應依法依程序報轄區住建部門消防設計審查。

《六》竣工驗收

1.充電設施改造工程施工完成後,由各方責任主體進行竣工驗收並出具相關驗收報告。

申請人、建設安裝單位會同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完成充電基礎設施驗收和試充電確認。

2.根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令第 51 號》,對屬於特殊建設工程的改造項目,應依法依程序報轄區住建部門消防驗收;對屬於其他建設工程的改造項目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應當按建設工程消防備案抽查制度向轄區住建部門申報備案。

《七》安裝申請

1.充電基礎設施改造驗收合格後,申請人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安裝申請。

物業服務企業在收到以下申請材料後,應及時出具同意安裝的證明材料。

《1》自用樁所需材料包括:申請書、驗收報告、消防驗收

或消防驗收備案證明、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購車證明、車位權屬證明《一年以上【含一年】使用權證明》、停車位《庫》平面圖或現場環境照片。

《2》共用樁所需材料包括:申請書、驗收報告、企業營業執照、停車位平面圖或現場環境圖、產權人同意建設共用樁的證明。

2.在自用樁安裝前,電動汽車車主、電動汽車企業、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企業和物業服務企業可簽訂電動汽車自用樁安裝承諾書《見附件 2》。

3.對於自用樁,由申請人或其委托的電動汽車企業向所在區域供電營業廳提出用電報裝申請;對於共用樁,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或運營商等單位向所在區域供電營業廳提出用電報裝申請。

房地產開發企業等擁有多個固定車位產權主體可按『一表一車位』的模式統一打包向所在區域供電營業廳提出用電報裝申請。

4.已完成充電基礎設施改造的既有住宅物業小區,後期需安裝充電基礎設施的其他申請人,如涉及費用問題,應與已付費或已成功安裝的申請人進行協商妥當後,再進行安裝申請。

安裝區域應在已符合條件的區域內。

《八》安裝施工

申請人需按照確認後的供電方案,組織安排有相應資質的建設企業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充電基礎設施的安裝,小區物業應為施工提供便利。

如在施工過程中對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造成損壞的,申請人應負責相關設施的修復及賠償。

《九》運營維護

1.充電基礎設施所有權人應對充電基礎設施進行定期維護保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充電基礎設施使用過程中侵害第三者權益。

電動汽車企業在協議期內為用戶提供自用樁維護保養。

充電基礎設施所有權人也可與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服務協議,由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協助管理、維護充電基礎設施,為用戶提供相關服務。

2.充電基礎設施所有權人、物業服務企業或運營商可以通過購買商業保險規避相應風險。

指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有效期 3 年。

【整理】陳文

【作者】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