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市場監管部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場監管風險和壓力最大』領域,持續深入開展2023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現面向社會公佈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
某有機肥料有限公司生產質量不合格化肥案
案情
點評
不合格化肥一經流入使用,將嚴重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農業增產增收。
市場監管部門持續加強農資打假工作,嚴查農業生產資料質量違法行為,維護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春耕生產順利進行。
案例2
某鋼鐵有限公司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設備操作資格證使用未經登記、未經檢驗的內燃平衡重式叉車案
案情
點評
叉車操作不當極易造成人身安全危險,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進行操作。
同時,為有效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法律規定叉車必須經登記、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本案中,市場監管部門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強化叉車使用單位和作業人員的安全防范意識,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案例3
某母嬰護理服務有限公司涉嫌從事餐飲服務經營違法行為案
案情
2023年3月,荔灣區市場監管局對某母嬰《廣州》護理服務有限公司從事餐飲服務經營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明,當事人系從事月子中心護理服務經營活動,並提供供餐服務的企業。
2023年2月15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分類存放食品原料,未在散裝食品的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使用期限等內容,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並給予警告處罰。
2023年3月10日,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行為。
當事人未制定並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且拒不改正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荔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點評
月子中心作為新興行業,目前各經營主體的服務管理水平良莠不齊,受到社會廣泛關注。
本案中,執法人員通過執法檢查『回頭看』,及時糾正月子中心未嚴格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規定、未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規范制定並實施原料控制的違法行為。
食品安全無小事,市場監管部門堅持防懲並舉,壓實經營主體責任,推進行為規范管理,切實推動母嬰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保護特殊人群的食品安全環境。
案例4
某涼茶店經營添加藥品的涼茶案
案情
2022年4月,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某涼茶店經營添加藥品的涼茶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共10002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明,當事人經營的涉案『強力感冒茶』被檢出對乙酰氨基酚,該物質屬於《藥典《2020年版》》中列明的藥品,禁止在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添加。
當事人經營添加藥品的涼茶的違法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點評
長期或者過量使用對乙酰氨基酚,可導致造血系統和肝、腎功能損害,嚴重者可致昏迷甚至死亡。
銷售添加藥品的涼茶的違法行為,危害消費者的身體健康。
本案的查處,有效遏制食品非法添加問題,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案例5
某飲水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包裝飲用水案
案情
2023年4月,天河區市場監管局對某飲水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包裝飲用水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共50015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明,2023年2月22日,某桶裝水專賣店經營的『九龍泉』包裝飲用水《生產日期:2023-02-19,規格:16.8升/桶,標稱生產者名稱:某飲水科技有限公司》經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2023年2月19日生產了100桶,2月21日向某桶裝水專賣店銷售了50桶。
當事人生產經營的『九龍泉』包裝飲用水大腸菌群、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要求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
天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點評
包裝飲用水是社會需求量大、使用廣泛的食品,其質量安全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市場監管部門嚴格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對包裝飲用水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堅決依法處理,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包裝飲用水安全。
案例6
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商標侵權案
案情
2023年2月,白雲區市場監管局對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商標侵權違法行為,作出責令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罰款371645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明,當事人通過樣板店吸引客戶投資,向客戶提供『牛雜店』管理服務,先後授權客戶使用『牛老帥阿婆牛雜』『陳記阿婆牛雜』『源阿婆牛雜』等三個品牌,且該三個品牌有以下特征:
底色為深藍色;
『阿婆牛雜』為主體大字並突出使用;
『牛老帥』『陳記』『源』字體較小且與主體大字『阿婆牛雜』分開。
經核,使用在第43類商品上的『《阿》吖婆牛雜』商標,已在國家商標局核準註冊。
經『《阿》吖婆牛雜』商標權利人確認,從未授權當事人使用『《阿》吖婆牛雜』商標。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白雲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點評
在經營活動中侵犯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響力的品牌註冊商標專用權,屬於典型的『搭便車』、傍名牌行為,不但侵害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市場監管部門查處該類違法行為,推動營造誠實守信的公平競爭秩序,凈化市場經營環境。
案例7
某電動車有限公司銷售檢驗不合格電動自行車鋰離子電池案
案情
2023年1月,海珠區市場監管局對某電動車有限公司銷售檢驗不合格電動車鋰離子電池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電池2個,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明,當事人銷售的『電動車鋰離子電池』《規格型號:GB4812S1》經抽樣檢驗,實物質量《1.I2《A》放電;2.過充電》項目不符合執行標準GB/T 36972-2018標準,屬於嚴重不合格;
銷售的『鋰離子電池』《規格型號:48V15A》經抽樣檢驗,實物質量《過充電》項目不符合執行標準GB/T 36972-2018標準,屬於嚴重不合格。
當事人銷售質量不合格電動車鋰離子電池的違法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海珠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點評
在電動車鋰離子電池過充電項目不合格的情況下,如果電池組保護板過充電保護功能失效,或當消費者充電操作不當時,電池組內部將集聚大量的能量,表面溫度迅速上升,極易引發起火爆炸事故。
市場監管部門嚴格查處銷售檢驗不合格電動車鋰離子電池的違法行為,警示了電動車電池生產者、銷售者,應嚴格按照標準、規定開展生產銷售活動,嚴把質量安全關,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案例8
某電動車有限公司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案情
2023年1月,增城區市場監管局對某電動車有限公司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用於銷售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000元、沒收涉案電動自行車的行政處罰。
2022年10月13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在當事人的經營場所內發現一臺待售的電動車自行車的鞍座長度為500mm,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中『鞍座長度小於或等於350mm』的要求,存在非法改裝的行為。
經查明,當事人因顧客要求擅自對涉案待售的電動自行車的鞍座進行了更換,非法改裝1輛,貨值為0.19萬元。
當事人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用於銷售的行為,違反了《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增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點評
電動自行車在生產時,均經過整體、統一的設計,如單獨改動某一部件,會破壞其整體性能,給行車安全帶來極大的不確定性。
而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個別群眾為了增加車輛的核載人數要求商家更換更長的鞍座,這改變了整車設計的承重受力位置,增大了車架的載重量,使車架更容易發生斷裂,隱藏巨大的安全隱患。
交通安全無小事,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對電動自行車拼裝、非法加裝、改裝等違法行為嚴查嚴懲,保障人民群眾的平安出行。
案例9
某認證檢測有限公司超出批準范圍從事管理體系認證案
案情
2023年2月,天河區市場監管局對某認證檢測有限公司從事管理體系認證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明,當事人於2020年9月21日取得認證機構批準書,獲準從事服務認證、管理體系認證等兩類認證業務,服務認證的認證領域為無形資產和土地、建築工程和建築物服務、批發業和零售業服務,管理體系認證的認證領域為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2022年1月1日至9月14日期間,當事人超出批準范圍從事測量管理體系認證活動,為廣州某家具有限公司等17個公司提供測量管理體系認證服務、出具認證證書,收取認證費用135000元。
當事人超出批準范圍從事認證活動的行為違反了《認證認可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天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認證認可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點評
認證檢測工作是質量認證體系的主要載體,是國際通行、社會通用的證明各類經營主體符合相關技術標準或規范的市場化評價工具。
加強和完善對認證檢測市場的監管,有利於發揮、保障質量認證『傳遞信任,服務發展』本質屬性和作用。
本案中的檢驗檢測機構,未依法取得資質認定或超出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擅自向社會出具證明數據結果,查處這一違法行為,有利於維護認證公正性和公信力,營造良好的市場準入環境和公平競爭環境。
案例10
某出版社有限公司從事違法廣告案
案情
2023年4月,越秀區市場監管局對某出版社有限公司從事違反廣告綜合性法律法規規章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80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明,當事人為宣傳其出版發行的圖書《某某寓言》,在抖音店鋪的產品銷售頁面標題處使用『教育部語文新課標推薦書目』的內容。
2020年7月28日,教育部發佈《關於從未以『教育部推薦』『新課標指定』等名義出版、推薦圖書的聲明》,聲明從未以『教育部推薦』『新課標指定』『統編教材必讀書目、推薦書目』『統編教材延伸閱讀』以及類似名義出版、推薦有關圖書。
當事人在抖音店鋪銷售頁面的廣告宣傳中使用『教育部語文新課標推薦書目』內容,屬廣告中使用國家機關名義的行為。
當事人作為上述圖書的出版方及抖音店鋪的經營者,相關內容系其自行設計制作並發佈的,應認定當事人為涉案廣告的廣告主。
當事人在廣告中使用國家機關的名義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越秀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點評
本案當事人作為有影響力的出版社,發佈廣告時使用了國家機關的名義,一方面利用了圖書受眾群體對該出版社的信任,另一方面也利用了『教育部推薦』等廣告語暗示該書籍的『權威性』。
『廣告宣傳也要講導向』,越是影響力大的媒體越要發揮帶頭作用,越要依法依規經營,要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
《供稿:廣州市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