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一女子異地購買了保時捷帕拉梅拉,到了約定取車的這一天,女子來到店裡,工作人員卻告訴她車子在運輸中被意外刮花,女子聽到這個消息表示要退換,但4s店卻說退不了。
據了解,這位女子姓黃,一直以來都很喜歡保時捷帕拉梅拉。
這次在丈夫的支持下購買了一輛,於是很開心地去4s店裡提車,但是沒想到當地的4s店裡面沒有這款了。
所以黃女士就在異地4s購買了帕拉梅拉,雙方的合同約定黃女士要一次性支付160多萬車款,而店家則負責托運。
沒過幾天,黃女士接到通知說可以去提車了,店家已經將帕拉梅拉托運過來了。
本來這是一件滿心期待的開心事,但是她突然接到了工作人員的電話。
但是工作人員稱『黃女士,不好意思,在托運過程中,車子被刮花了』
黃女士覺得這是店家的責任,花就花唄,換一輛就好了,就沒有跟工作人員計較。
但是沒想到店家卻說不能換,也不能退。
因為按照合同上面的三包法規定,付款之後雙方的交易已經完成了。
黃女士稱『我隻是給了錢,這個車子都沒有摸過什麼,可能就已經交易完成了』
因此,黃女士的態度非常地強硬必須要買到一輛全新的車,畢竟自己花了100多萬,如果這個4s店做不到的話,就要全款退車。
4s店當然不同意,於是黃女士就給都市頻道的新聞熱線打電話尋求幫助。
在新聞熱線的幫助下,聯系到了保時捷中國客戶中心。
客服中心的回應是:『建議跟4s店協商,願意協助溝通』
雙方溝通無果,無法達成一致,是4s店的工作人員造成的車子刮蹭,責任是4s店的,結果自己不能退車。
黃女士內心氣憤不已,在記者的調查下,監控顯示是一個維修師傅駕駛其他車輛時,經過了黃女士的新車,不小心刮蹭到了。
4s店對此回應,他們願意進行修復並提供別的服務作為補償。
對此,黃女士並不認可,自己花了這麼多錢,隻想要全新的車。
黃女士表示『按照相關的規定,我應該在驗車之後才算是完成了交易,此時我連車都沒見到,為什麼就算是交付完成了?』
【法律點評】
1,雙方的主要矛盾是什麼?
這件事的確很糟心,誰都想要一個新的東西,更何況還是花了不少的錢。
無論是換成任何一個人,都不會接受這輛車。
現在的矛盾在於4s店認為依據三包法的規定,這臺車的主要零部件沒有問題,不符合退換標準。
而施女士則堅持認為自己連車都沒有摸到呢,責任當然不能自己承擔,所以要換新車。
2,4s店所稱不符合退換標準合不合法?
汽車《三包法》第22條規定,自三包生效之日起7日內,因質量問題需要更換發動機、變速器、動力電池、驅動電機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車或者退車。
但是三包法適用於雙方造成交付以後的責任問題,現在的問題是交付並沒有完成。
交付完成與否並不看私人約定,而是要看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224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動產物權必須是以交付為準,也就是說,車子是否交付必須要以黃某和4S店辦理好相關手續後,拿到車鑰匙、發票及車子的相關證件為準。
《民法典》第604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
因此4s店應當承擔責任,答應黃女士的訴求,給黃女士換車。
最重要的是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90條規定,當事人反駁對方的主張時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否則將承擔舉證不利的所有後果。
4s店這個時候就拿出三包法,是逃避責任的借口,如果店方執意要說已經和黃女士完成了交付,就應當拿出來證據。
黃女士的訴求是合理的,訴求能否實現主要取決於車子是否在法律上完成了交付,因此黃女士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4s店承擔責任。
3,有網友說,這個4s店明顯是想跟買家玩套路,但是他們也不想想,他們承擔不起的損失,買家就能輕易承擔嗎?
以為自己隨便扯個理由糊弄人的時代早已過去了,現在信息都是公開透明的,一本法律兩邊看,既能約束我,當然也能約束你,不是你說什麼就是什麼。
而且開店做生意,這點責任都不想承擔,那麼最先毀的就是自己的信譽,沒有信譽,生意早晚也會敗的。
無論做什麼事情都要講究一個問心無愧,不要隨便逃避責任,這種行為隻會讓生意越做越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