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紹興,男子凌晨開車回家後發現,原本屬於自己的車位上竟然停了一輛車,通知對方挪車後卻慘遭拒絕,男子一怒之下給對方車輛來了個『圍城』。
【事件經過】
6月4日凌晨,徐先生在外忙碌了一天,才拖著疲憊的身體回家。
可當車駛入地下車庫後卻發現自家車位被『鳩占鵲巢』。
好在徐先生了解挪車的流程,當即撥打了114挪車電話。
在2個小時內呼叫了對方車輛的車主6次。
對方雖然在平臺上同意挪車,但實際上在接通電話後卻拒絕挪車,還說:『這是公共車位,誰都可以來停,自己不移車』。
一番反饋下來,好脾氣的徐先生也沒有那麼多的耐心了。
於是報警求助,對方又說喝酒了,反正不能開車。
這一番操作看似使徐先生無計可施。
但徐先生接下來的操作可能會使該車主難忘終生。
第二天,徐先生找來工人在車位上焊上警示柱將轎車圍住。
並且上了車鎖,還弄了兩輛車擋住。
徐先生說:『總不能這個社會讓無賴說了算吧,反正我車子也多,我有5輛車子,也有的是時間和精力,希望對方公開道歉,不然一直別想走』。
目前,對方仍未聯系徐先生。
【網友熱議】
『幹的漂亮,讓他也嘗嘗被人為難的滋味』
『占別人車位還拒絕挪車,蠻不講理』
『很奇怪為什麼這麼多人占人家車位還理直氣壯』
『說的好,不能讓無賴說的算』
『解氣是解氣了,但是代價有點高』
【法律分析】
車位被購買後,車位主人就屬於其個人的,是其個人的財產,具有排他性,他人無權占有使用。
《民法典》第275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本次事件中,涉事車位並非公共車位,而是徐先生花錢租來的,同樣具有排他性,在未經徐先生的允許下是不可以占用該車位的。
占用他人車位本來就是不對的行為,在對方要求挪車的情況下應當予以挪車。
本來是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卻因為對方不挪車的無賴行為從而引發糾紛。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告知物業和報警,也會被建議拖車或鎖車。
這種做法雖然欠妥,但依據《民法典》第1177條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也就是說,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後,而相關單位又不能及時給予解決、保護時,徐先生是可以采取鎖車的方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所以說,徐先生的做法並無不當。
相反,占用他人車位的人是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規定,占用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車位屬於徐先生的個人財產,而霸占車位就屬於占用徐先生的財物。
警方在接到徐先生的報警,在確認霸占車位者拒不挪車的情況下,應當對其作出拘留並罰款的行政處罰。
針對拒不挪車的行為處罰要嚴,才能杜絕占用他人車位的無賴行為,才能使社會更加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