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BMW男事件結果怎麼判?

2018年9月1日,昆山市公安機關以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為由對該案作出撤銷案件決定。

檢察機關認為:
中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和查明的事實,本案中,死者劉海龍持刀行兇,於海明為使本人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對侵害人劉海龍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其防衛行為造成劉海龍死亡,不負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對此案作撤案處理符合法律規定。

通報
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備受社會輿論關注。

公安機關經過縝密偵查,並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現就該案件調查處理情況予以通報。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18年8月27日21時30分許,劉海龍駕駛BMW轎車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與同向騎自行車的於海明發生爭執。

劉海龍從車中取出一把砍刀連續擊打於海明,後被於海明反搶砍刀並捅刺、砍擊數刀,劉海龍身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偵查認定事實
接到報警後,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處置並立案偵查。

鑒於此案社會關注度高,江蘇省公安廳、蘇州市公安局第一時間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導案件偵辦工作。

經現場勘查、走訪調查、詢問訊問、視頻偵查和檢驗鑒定等工作,案件事實已經查清。

(一)涉案人員情況
劉海龍,男,36歲,甘肅省鎮原縣人,暫住昆山市陸家鎮某小區,案發前在昆山市陸家鎮某企業打工。

於海明,男,41歲,陜西省寧強縣人,暫住昆山市青陽路某小區,案發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發時劉某某(男)、劉某(女)、唐某某(女)與劉海龍同車。

劉某某參與毆打於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劉某、唐某某下車勸解,未參與案件。

於海明同行人員袁某某,未參與案件。

(二)認定主要事實
1.案件起因。

案發當晚,劉海龍醉酒駕駛皖AP9G57BMW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載劉某某、劉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時,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於海明險些碰擦,雙方遂發生爭執。

2.案件經過。

劉某某先下車與於海明發生爭執,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車輛時,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於海明。

雖經勸架,劉海龍仍持續追打,後返回BMW轎車取出一把砍刀(經鑒定,該刀為尖角雙面開刃,全長59厘米,其中刀身長43厘米、寬5厘米,系管制刀具),連續用刀擊打於海明頸部、腰部、腿部。

擊打中砍刀甩脫,於海明搶到砍刀,並在爭奪中捅刺劉海龍腹部、臀部,砍擊右胸、左肩、左肘,刺砍過程持續7秒。

劉海龍受傷後跑向BMW轎車,於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車(經勘查,汽車左後窗下沿有7厘米長刀痕)。

劉海龍跑向BMW轎車東北側,於海明返回BMW轎車,將車內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

民警到達現場後,於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於海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

3.案件後果。

劉海龍逃離後,倒在距BMW轎車東北側30餘米處的綠化帶內,後經送醫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經法醫鑒定並結合視頻監控認定,在7秒時間內,劉海龍連續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系膜破裂;其餘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並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處開放性創口及3處骨折,死因為失血性休克。

於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